地址:莱芜区文化南路96号蓝天大厦
6月20日下午,居住于莱芜高新区云溪花园的鹏泉街道某村18名未成年亲属代表将一面刻有“铁肩担道义 依法护民权”的牌匾送到了我所,对我所律师为他们争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表示感谢。 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近几年来,村里的土地基本被开发征用完毕。2017年5月份,村委经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后,向村民每人发放38500元土地收益款,而对于本案涉及的十二户十八个未成年孩子不予发放。本所律师柳善瑞、张新军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1)十八个孩子的母亲均是某村的老户之女,婚后居住在该村,户口也未迁出,本案十八个未成年人户口随着母亲落户在该村。(2)十八个孩子的母亲作为某村的出嫁女,享受了本次38500元款的分配,也就是某村认可十二个母亲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某村委会不向十八个孩子发放款项的行为违法,十八个孩子依法具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应向十八个孩子发放38500元款项。
本案在取得当事人的委托后,于2018年元旦后立案。由于认识不一致,在法院立案过程中费了很多周折,最终才将十二个案件全部立上。案件送达某村委会后,村委会提出该类案件涉及到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的范畴,村委会有权决定款项发放人员。鉴于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本所律师在柳善瑞主任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次研讨,结论均为:十八个孩子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由于庭前作了充分准备,证据扎实,十二个案件合并审理。2018年5月31日,十八个未成年人收到了案件胜诉的判决书,法院判令某村民委员会限期向十八个未成年人每人发放38500元集体收益款,十八个未成年人共应分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693000元。 判决生效后,十二个家庭出于感激,向我所赠送了上述牌匾。
下一新闻:我所为六十二户困难群众援助维权被法院支持
版权所有 2008-2023保留所有权利
网站备案:鲁ICP备110334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