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当事人为我所送来了“法律援助 无私奉献”的锦旗,对我所王春雷律师为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深深的感谢和赞誉。
当事人李某下岗后借钱买车搞货运,2005年5月,在莱城区某化工厂装货时应一厂长要求顺便为其拉了一些袋装垃圾,在倾倒时溅入眼睛造成右眼烧伤,事后知道垃圾为废火碱。2007年李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经多次找化工厂协商,事发时经营化工厂的谷某与其签订了赔偿四万元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约定到2008年10月共分四次付清,但到期也没有全部支付。2009年李某到我所聘请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王律师了解到李某这些年为了治病导致家庭生活拮据,于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所交的代理费退还当事人,并帮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之后,经寻找事发时的证人及查询工商登记等大量工作,律师了解到事发时集体企业性质的化工厂因主管单位破产已于2008年与主管单位签订了解除挂靠协议,约定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承继,原企业注销,而先前的集体企业实际是两自然人合伙经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律师认真计算了赔偿数额,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共四审的援助,历经三年,最终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了谷某与李某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由当时经营化工厂的两合伙人及现化工厂共同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18万余元。今年4月,李某终于领到全部的赔偿款,多年的心病解除的同时对王律师的工作表达了万分感激之情。